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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
5、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对于跨时段停车的情况,济南市将实行白天和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的方式。在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如果不足30分钟,将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则按一小时收费。
3、小型车每小时最高10元,前15分钟免费 调整后,济南市停车将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也会有差别。 以小型车为例,如果停在核心区域的道路停车位上,每辆车每半小时5元,停在公共停车场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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