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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济南市市区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这里所指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涵盖了各类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4、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营运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线路和站点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需变更需经批准并公告,紧急* 除外(第十八条)。经营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这里提到的农村公路包括达到国家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相关设施。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即济南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工作。
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4、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5、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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