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棚属于业主么(小区车棚属于业主么还是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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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小区车棚收益是否属于公共收益?

1、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收益该归业主共有。小区公共部位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业主对公共部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属全体业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小区车棚承包给外人并收取业主费是否合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承包费收入为业主共有,并且依法公开公示,那么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业主们通过共同决定,可能会选择将车棚外包给外部公司打理,并以此获得一定的收益。但这个过程必须透明、公正,确保所有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3、小区停车棚违法吗 虽然是自行搭建车棚,但并非是违法的!据我查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4、小区车棚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小区的公共区域都是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之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5、按照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车棚的受益人是谁

1、业主。小区的车棚都是由开发商来建造,管理权则归于物业公司,供小区业主使用,受益人是小区业主。车棚是一种户外保护车辆的屏障,是用来保护车辆不受损伤的一种防护性建筑物。

2、受益人负责。拆迁户小区车棚用电受益人负责的,拆迁户是指划入国家建设征地范围内,或根据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需改造的地区,原住房需拆除重新安置住房的住户。他们应有合法居住房屋和与之相符的房屋使用证明、户口薄、粮食供应证等。

3、法律分析:不可以,侵犯全体业主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甲方委托给乙方管理的项目包括: 房屋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综合办公楼房 屋的房顶、地面、墙台面、吊顶、门窗、楼梯、 灯 具、通风道等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物业得自行车棚子可以卖货么

1、不可以,属于小区居民的配套公共设施;不管是物业,还是业主,都无权私自侵占或者出租。

2、不可以,自行车棚子属于小区居民的配套公共设施;小区的一切公用设施都属于全体业主,只有业主大会才可以讨论处理小区公共设施的变更等问题;物业只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招聘来给小区打扫卫生、维护保养公共设备、维持安全的佣人;自行车棚子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不属于物业的。

3、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小区车棚收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不合理。物业收了费就要提供车位。建议先找业委会,由业委会出面提出整改,无效果的话由业委会找物业管理处的上级公司,上级公司仍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找社区或* 物管科。

法律分析: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法律分析:这个是不合理的,国家现在有规定只要是小区必须有车棚。主要是让放电动车充电用,这个费用是已经建成的小区是办事处给处理。正常建设的小区是开发高出钱的,所以说这个费用不用业主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根据归属权判断。如下:小区车棚收费是否合理取决于停车位的归属权。小区车棚由物业公司管理,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小区车棚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

社区搭建车棚,老百姓停电动车缴费很合理啊,收费了,管理才会有序,否则乱停乱放会影响出行。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法律分析: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因为根据规定在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法律主观: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基本结构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承重结构等;公共的通行部分,如楼梯、通道、大堂等;公共照明以及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层、避难层。

、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公共设施的归属,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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