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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2、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 3、停车场管理办法
- 4、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第一节 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进行城市道路巡察,发现损毁时,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确保道路平整和设施完好。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4、利用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安装户外装饰灯的,必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经营性广告装饰灯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由市、区人民* 组织建设的户外装饰灯街,装饰灯使用者免交用电增容费和其他增容建设费,其电费按民用电价计收。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三十三条指出,任何侵占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的行为,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其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济南市市区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这里所指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涵盖了各类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活动。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营运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线路和站点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需变更需经批准并公告,紧急* 除外(第十八条)。经营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公交行政管理部门需与规划、计划等部门合作,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以及城市总体布局,编制详尽的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市* 批准后由公交部门执行(第五条)。
济南市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权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获取的,确保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负责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利用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同时监督其运行。停车场所有者或管理者需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系统。第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需求大于供应时,公安交通部门可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开放。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依据《城乡规划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
首先,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必须严格遵循控制和管理原则(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遵循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的基础上,设定道路停车位,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需征询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设置方案需公示30天,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和停车标识(禁止条款)。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济南市违章停车的处罚标准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3、第二点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道路、停车场从事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影响道路交通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5、济南走公交车道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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